新界鄉議局

 


新界原居民合法權益及傳統習俗之歷史淵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二次全會的會議上,一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結構(草案)」,對於「新界原居民的合法權益受保護」一項,已經明文列入該結構草案第三章第十五節。新界鄉議局謹代表新界數十萬原居民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全體委員敬致謝意。

制訂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要按照中英聯合聲明的精神原則,並遵循中英聯合聲明中規定的:香港現有法律基本上不變;香港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私人財產、企業所有權、合法承繼權及外來投資均受法律的保護等承諾的。藉此機會將香港現有法例及行政管理的政策上賦予新界原居民合法權益及傳統習俗之歷史淵源陳述如下:

一、(甲)新界鄉議局的合法諮詢地位

新界鄉議局於一九二六年成立。一九五九年香港政府制訂香港法例第一○九七章鄉議局條例,承認鄉議局為香港政府諮詢新界民意的唯一的法定組織,並規定其宗旨為:

  • 促進及發揚新界人民間互相合作了解;
  • 促進及發揚政府與新界人民間互相合作及了解;
  • 就有關新界社會及經濟發展事項,向政府獻議,以謀求新界人民之福利及繁榮;
  • 鼓勵遵守有益新界人民及維持公眾道德之風俗及傳統習俗;
  • 執行總督按時所委之工作。
  • 至於鄉議局的成員計有:
  • 新界非官守太平紳士,為當然執行委員;
  • 廿七個鄉事委員會正主席為當然執行委員;副主席為當然議員;
  • 特別議員廿一人,是由大埔選區(轄下七鄉)、元朗選區(轄下七鄉)及南約選區(轄下十三鄉)等,各選出七位地方賢達擔任之。

另外,在廿七個鄉管轄下有六百五十一條村落,其村民各選出村代表共九百餘人,而鄉事委員會之正、副主席係由村代表互選產生。

由此可見,一九五九年制訂的鄉議局條例,政府給予鄉議局一個正式和合法的地位,使到鄉議局能夠把新界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情況反映給一個中央政府。

(乙)新界各區鄉事委員會主席為新界各區議會當然議員

一九八一年香港政府制訂香港法例第三六六章區議會條例,明文規定各區鄉事委員會主席出任有關區議會的當然議員。因鄉事委員會主席係村民間接選出的代表。

(丙)鄉議局正、副主席為區域市政局的當然議員

一九八五年香港政府制訂香港法例 NO.39/1985 區域市政局條例,規定鄉議局主席及兩位副主席成為區域市政局的當然議員。因這三位鄉議局的正、副主席是透過間接選舉產生的。他們不但係原居民的代表亦係為全新界的居民服務。

二、原居民有權一生人一次建一間七百方呎面積三層廿五呎高之小型屋宇

在一八九八年之前,新界仍受中國政府管轄時,土地持有人有關土地之地契,並無限制土地使用之條款。港府在一八九八年接管之後,也是採取慎重的政策給予新界特別待遇,盡力保存新界原居民的傳統習俗。一九○○年港督卜亨利爵士發表的文告中也承諾:「你們的商業和地產利益,必獲得保障。而你們的習俗和良好習慣亦絕不會受到任何干涉」。惟一九○五年港府單方面訂立了新界集體官批,限制土地用途,新界原居民對於在其土地上建屋之自由,業已受到侵蝕。新界原居民因為子孫的繁衍而得不到居住環境的改善,引起不滿和反對。後經鄉議局據理與港府交涉,始於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新界鄉村小型屋宇政策」,規定新界原居民在其一生中,可以獲一次興建一所面積七百方呎高廿五呎的鄉村小型屋宇。

三、原居民的村落遭受搬遷有特惠補償

港府為了解港九市區居民的居住問題,而強逼大量徵收新界土地,以供發展工業?、公共屋?及居者有其屋等,逼令新界村民清拆搬村,這不但破壞了他們和睦相處、守望相助的田園生活,更逼使他們改變以農牧為業的傳統習俗。而且每每使他們遭受失業痛苦。因此當局才釐訂了新界搬村的特惠補償政策。給予凡有屋地的原居民在搬村時,以一分屋地補償一間七百方呎的鄉村小型屋宇,藉以賠償他們受搬村的損失。

四、新界原居民的土地契約和與土地有關的一切權利

這一項已經在中英兩國關於香港前途問題的聯合聲明附件三「關於土地契約」的部份,作了明確的規定:「舊批約地段、鄉村屋地、丁屋地和類似的農地,為該土地在一九八四年六月三十日的承租人或該日以後批出的丁屋地的承租人,其父系為一八九八年在香港的原有鄉村居民,只要該土地的承租人仍為該人或其合法父系承繼人,租金將維持不變」。同時,對於已由香港英國政府批出的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滿期而沒有續期權利的土地契約,也規定了可續期五十年不補地價,只是每年交納相當於土地應課差餉值百分之三的租金。這一點是得到新界廣大土地業權人士的支持和擁護的。

五、新界鄉村屋宇可獲豁免差餉

根據香港政府於一九七三年制訂的香港法例第一一六章差餉條例,規定凡鄉村發展範圍內的鄉村屋宇及鄉村發展範圍外的自住鄉村屋宇,可獲豁免差餉。同時對新界的村公所、鄉事委員會會所及祠堂、廟宇也一律予以豁免差餉。

六、新界原居民的安葬權利

自新界租約於一八九八年開始以來,政府一向尊重新界原居民及其家屬安葬於山邊的傳統習俗,並對此等山墳清拆時付給特惠津貼。以本區為根據地之漁民的山墳,同樣獲得承認。新界原居民可根據一九七七年香港政府訂立的香港法例第一三二章公眾衛生及市政事務條例,向各區政務處領取安葬許可書將其去世的家屬葬於鄉村附近山邊而無須在公眾墳場安葬。

七、新界原居民遺產承繼權

新界原居民的遺產一向是依循傳統習俗由男丁承繼,一九一○年香港政府訂立之香港法例第九七章新界條例亦訂明凡處理的屋宇及土地案件,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有權承認及執行中國習俗及傳統權利,即在無遺囑的情形下,遺產的承繼權是屬男丁所有。該條例亦規定新界家族堂及祖等名下的物業係由司理人管理。而按照傳統習俗凡家族、堂、祖等名下的物業係由男丁才有權享受之。

八、僑居海外的新界原居民的權益

旅居海外的新界原居民,他們是為生活而外出謀生,雖然有些是持外國護照,這無非是為工作的特殊情況使然,他們當稍有積蓄時即回鄉置業安居。因此,居留的權利和在分享祖業等的權利,是享有新界原居民的同等權益。

以上只是列舉八項新界原居民現有的合法權益及傳統習俗之歷史淵源。其中絕大多數都是法律明文規定。而有些是香港政府根據尊重中國傳統的風俗習慣,以行政處理的辦法而釐訂各項政策。眾所周知,中國少數民族合法權益的保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已有?明文的規定(詳見附件:香港中文大學當代亞洲研究中心研究員張鑫先生撰文「中國對少數民族合法權益的保護」)。根據上述理由,故建議:在制訂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時能夠把「新界原居民的合法權益及傳統習俗受保護」正式列入基本法中。這樣才能使各階層的利益得到充份照顧和保障。也只有這樣才能起草出一部既能維護國家主權,又能維護香港穩定繁榮的基本法。

 
新 界 鄉 議 局 主 席: 劉皇發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  

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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