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鄉議局

 

1981年至今,新界鄉議局同人就新界鄉民權益作出多項爭取
並取得成果,詳情如下﹕

年份 月份 事項
1981 2 成功爭取西貢三十鄉村獲電燈照明。
1982 3 促使政府同意在缺乏可供應用土地的區域,可容許發展多層式建築,供村民居住。
10 成功促使新界政務署擱置增加短期租約租金。
成功令水務署計劃為新界740村區加強改善食水供應。
成功爭取調低小型屋宇轉讓補地價。
劉主席透過法律訴訟程序,成功確立新界農地可作露天貨倉用途。
1983 3 成功促使政府推行換地書幣值化,以使政府拖欠村民土地得以清還。
7 成功爭取新界按序廣設路燈,逾千八支裝成。
10 成功爭取凡露天貨倉均無須繳納改變土地用途費用。
1984 1 成功爭取凡原居民之過繼兒子,可獲繼承祖業權及原居民之權益。
3 成功爭取中華電力有限公司向長洲居民供電,估計每年節省七百萬圓。
5

鄉議局代表團到北京訪問,向中國領導人表達港人意願,希望港府在中英談判時能夠及早談妥和公布香港的土地政策,並提出以下意見﹕

新界原居民祖傳的土地到1997年7月1日應恢復為「永久」地,使用期無年期限制;

界限街以北的新界土地,到1997年期滿之後,應免補地價續期15年;

界限街以南九龍和香港至1997年仍未到期的土地,應按照原有契約期限繼續享用;

此等土地業權人有權進行自由買賣。
成功爭取新界進行四千餘萬供水工程,供水逾百村落。
6 小型屋宇初期高度為22呎,其後本局成功爭取將高度增至25呎,至此再成功爭取放寬至27呎,以及將特別用途之屋宇豁免限制放寬,廟宇、祠堂及社區用途之屋宇也一併列入法案。
8 成功使再有35條村落獲供水,改善南丫島、元朗、粉嶺及西貢之食水供應。
10 「中英聯合聲明」內容,尤其是土地房屋問題方面,有百分之九十與鄉議局所提意見一致。其後, 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登記新界原居民擁有的土地屋宇免受新租金影響。
1985 3 成功爭取農用鄉村車輛可免登記。
6 成功爭取新界臨時住用建築物准用永久性材料重建,高度由13呎增至17呎。
1986 2 成功爭取各區每年撥出預算,作日常維修道路用途。
10 成功爭取立法局撥款三千餘萬,改善鄉村設施。
1987 9 政府建議擴大徵收差餉範圍,鄉議局成功爭取傳統鄉村物業仍然獲得豁免。
1988 1 成功爭取新界祖堂可獲地租豁免。
1989 4 成功促使政府頒布鄉郊規劃及改善策略,到1999年,政府共投入十一億圓,改善鄉郊環境。
1990 1 劉主席成功爭取將「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的條文,列入基本法第四十條。
1991   成功爭取立法局功能組別議席,使新界居民的權益及意見得到充分反映。
1992   政府建議訂立發牌制度,促使鄉村屋宇業權人確保其屋宇所排出之污水可令人接受,以免造成污染。鄉議局最終使政府同意擱置有關建議,並逐步由當局安排提供鄉郊的排污施政。
1994 2 成功爭取保留鄉議局及鄉事委員會在區域市政局及區議會的當然議席。
1996 6 本局正、副主席暨部分議員共十餘人,前往政務總署,呈遞嚴正聲明,重申反對「新界土地(豁免)條例」之立場與決心。
1997 7 由於有立法局議員以性別歧視為藉口,動議取消「小型屋宇政策」不受性別歧視限制的豁免, 「小型屋宇政策」面臨被取消的危機 。本局向多個政團及立法局各個別議員進行游說,並向當時的候任特首董建華先生反映本局意見,最後,終於 成功令立法局否決有關動議
1998 10 出版「鄉情」季刊,有助鄉民了解本局工作。
2001 4 成功爭取政府就收回土地所提出的特惠補償建議支付利息。
6 成功促使政府擱置增加行政費用之建議。
2002 5 成功促使政府支付與特惠土地補償有關的專業費用,令鄉民可按實際情況就特惠土地補償聘請合資格的專業測量師負責有關詳盡的評估工作,以尋求有利的收地補償。
10 通過支持「鄉村選舉新安排方案」,順利解決因終審庭裁定非原居民有權參選村代表並有權投票而帶來之巨大沖擊。
2003 3 成功促使民政事務總署同意對位置偏遠鄉村的村代表選舉投票站作出特別處理,確保選民參與投票。
8 鄉議局第六次訪京團於27日啟程,本局代表全面向中央領導人反映新界原居民面對的各項民生問題,包括小型屋宇申請個案大量積壓;部分原居民物業不獲差餉、地租豁免等問題。並要求特區政府盡快作出處理。
2004 4 成功使地政總署將原擬在本年四月一日實施的申建小型屋宇新程序擱置。
7 成功促使政府於「2003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中」,抽起祖堂司理人需為祖堂土地違例發展負上個人責任的條文,並獲得立法會通過。
成功促使政府將各鄉事委員會的津貼數額增加百分之三十。
成功促使民政事務總署答應向村代表發出村代表證。
8 經本局不斷向政府提出意見後,地政總署表示對那些未經申請而進行重建的舊屋,若其高度及尺寸沒有抵觸建築物條例(適用於新界)條例(第121章)的規定及符合有關地段的契約條款及地界,該署將在短期內落實解決方案。

鄉議局秘書處印製
2004年8月
(如有錯漏,敬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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